1、职工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②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
①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
②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当地尚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