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年度内(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在职职工由医保基金按4万以内(含4万元)90%、4万以上95%的比例结付,退休职工由医保基金按95%的比例结付。
起付标准根据医院等级和当年住院次数确定。当年首次住院标准: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800元/700元(在职/退休,以下同);区(县)级医院、专科医院600元/400元;乡镇等基层医院300元/2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该院首次起付标准的50%,当年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统一为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