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居民医保的非就业居民实行门诊签约管理制度,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一家具有居民签约资格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签约。
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10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助。在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补助50%;在非签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乡镇等基层医院就医的,补助40%;在区(县)级、专科医院就医的,补助35%;在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就医的,补助30%。学生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助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