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社局转发省有关文件,对跨省流动就业参保人员的延长缴费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非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在南京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或在江苏省各市、县(市、区)缴费年限均未满10年但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最后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南京市并在南京市单位就业的,可在南京市继续缴费至满15年。
另外,通知还规定,在办理外地转入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时,如果认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前在原所在地有违反国家和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情形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一次性补缴地,并由其向一次性补缴地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如当事人坚持要求在南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将其违规一次性补缴费期间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退还本人,违规一次性补缴费的缴费年限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