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提醒,前来办理转移业务的参保人员带齐资料。需要转出南京的,由供转出地(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来办理;如果是代人来办,则需要提供本人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代办委托书原件。拿到这个凭证后,到转入地办理转移手续。需要转入南京的,则需提供转出地(外省或省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个人来办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人来办则需要两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程序
第一步
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第二步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第三步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第四步
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