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国外、港澳台除外)一年以上的,可按下列程序办理常住异地手续:
(一)参保人到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领取申请表;
(二)选择1—3家当地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居住地没有居民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选公立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持申请表和常住异地《暂住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报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备案手续;
(四)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备案后,将资料录入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二、办理市内住院手续
参保人在与本市社保机构实时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须持《医保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记帐手续。未带《医保证》的,要求在办理住院手续的3日内补交(机动车事故伤害、外伤和其他情况不能记帐的病人,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先垫付,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书面报告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应由参保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费用,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在本市未与市社保机构实时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7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书面报告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出院后按规定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三、办理转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审批手续
参保人因病情须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就医的,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经医院医务科和院领导审核后,送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急、危重病人可先行转院,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批准手续)。
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住院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最长为60天,确因治疗需要超过60天的,必须凭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病情简介和疾病证明书申请延期手续。
四、办理异地探亲等急救住院备案手续
参保人到异地探亲等外出期间患病属急诊救治住院的,须在住院7个工作日内由亲属(或代理人)书面报告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备案,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须将有关信息录入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参保人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凭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办理确认手续。
五、办理住院待遇报销手续
参保人患病经批准转市外住院、常住异地住院或在未联网的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1、由参保人填写《汕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审批表》;
2、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印章)、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印章)等有效资料;
3、办理常住异地手续的,需提供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备案的书面材料;办理异地转诊手续的,需提供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材料;参保人属于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需提供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六、办理住院待遇审理期限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经办人对报销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初审,对资料不齐的,经办人应告知其需补齐的申报材料;对资料齐备的,给予受理,出具《受理回执》交申办人。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资料进行审查并录入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