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通过组织办理了正式调动手续,或在异地有参保且符合转入条件的,可将基金转入省社保局。
一、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1、现在省社保局参保的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将原在省外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缴费年限在我局满10年。
(4)户籍地为广东省户籍的。
2、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一份)
(2)《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参保人户口本首页与本人附页复印件;
(4)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属于流动就业的,提供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二、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现在省社保局参保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属省社保局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将省内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省社保局。
2、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申请书(一式一份):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提供调动证明复印件。
(4)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原件。
注:办理业务时,如参保人属于“在业”状态的,《申请表》须由个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所提供的复印件均需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签注。
三、其它事项
转入基金与省直有重复缴纳的,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转入重复缴费退款申请表》一式二份(本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在四大国有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需说明银行卡的开户银行支行名称)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