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第一项 社会保险登记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成立、转入)之日起30日内,应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登记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审核完毕。
1、申请。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失业保险人员情况表》或《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失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新参保或转入人员的人事档案资料;
(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5)城建制转入的,应提供转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单位职工的参保基本信息;
(6)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2、受理。登记受理部门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证件和进行参保资格认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为参保人员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将参保单位、有雇工的个体人员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并将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相关资料与录入的相关信息一并传送审核岗。
3、审核。对受理部门提交的参保资料及录入信息进行审核无误后,报审核岗审批;审批通过后,将信息保存到系统数据库。并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定期移交到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将参保人员有关资料传送到申报缴费岗,为其建立或续建个人缴费记录。
(二)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及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或变更当月底前到登记受理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业务。
(三)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或注销当月底前到登记受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1)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
(2)被批准解散、撤消、破产、合并、分立、经营场所搬迁需终止社保关系;
(3)跨统筹范围转出;
(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