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一)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办理流程:
(1)有单位的参保人需由单位在地税申报参保缴费,没有单位的参保人带身份证、户口薄(必须是本市城镇户口居民,如果不是本市户口请到户口所在地办理)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到市直地税征收大厅先办理缴纳当月社保费手续,三个工作日后再凭在地税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凭证、转出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保人参保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不符合条件的需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充材料通知书》。
(2)凭开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到转出地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3)在转出地社保局办理完转移手续,30天后凭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到我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办理保险关系转入接续手续,审核无误后打印《保险关系转入个人账户对账单》。
(二)保险关系省内转出
办理流程:
参保人先到服务大厅1-3号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再到转入地社保局提出转入申请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凭以下资料(见2)到我局服务大厅1、2、3号窗口办理转出手续。经办人员手工审核参保人提交资料,符合条件办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在9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交计划财务科,将转移金额实帐划转到转入地社保局,办妥转出手续后→凭IC卡或金融存折到7、8号窗口办理医疗保险销卡(折)业务→到三楼计财科盖章→到银行取款。
2、所需资料:
本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需提供转入地社保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医疗IC卡或金融存折。如本人不能办理的,提供委托书(二份),由委托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如果是国有企业固定职工,需提供职工工作档案)
二、保险关系省外转移
(一)保险关系转出:
(1)参保人办理转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如非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服务大厅1-3号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办理的,向原参保地社保局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保险关系转入: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凭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局服务大厅1—3号窗口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社保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发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非本省户籍且未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暂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
(2)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