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审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3.听证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
4.张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
5.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区县民政局审批。
6.区县民政局审批。区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7.张榜公布。区县民政局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8.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及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