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提供的资料: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节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节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的,须出示医院开具的不适合采取节育措施的证明;
4、病历本。
(二)须领填的表格:
《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给付申报表》(一式4份)。
(三)业务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在女职工手术之日起,90日(职工本人6个月)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将须提供资料和填写表格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城区管理部审核,并办理费用结算;
2、基金结算科根据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科提供的拨款表,定期将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