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本市城镇居民,包括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属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中的非从业人员、已在城市稳定生活的务工人员随往的非从业家属、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口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登记
1、 社区居民参保:居民须带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张1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社会保障窗口办理登记参保(户口薄第一页印有所在社区的具体名称)。
特别说明:
⑴上述参保居民中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筒称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没有收入的老人还需分别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方能享受参保优惠;
⑵如果原来办有职工医保,农村合作医疗,须将原来的社会医保办理停保后,方能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原职工医保办理停保的居民办理参保,须持《十堰市城镇居民医保登记申请表》在户籍地社区盖章后,到社保大厅居民医保核定窗口单独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⑶非本地户口长期在十堰居住的居民参保,须提供《暂住证》等居住本地的证明及户籍地医保部门出具未在当地参加任何社会医保的证明,方能在本地参保;
⑷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在校高校、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参保:分别由学校和幼儿园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到社保大厅居民医保核定窗口集中办理参保登记。
三、参保人员的信息变更、市内转移、退保手续办理
1、社区居民:以就近参保、方便缴费为原则,参保居民需变更参保信息、更换居住地址时,持居民医保卡、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居住辖区的社区社会保障窗口办理;办理退保手续,须本人或代办单位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社保大厅居民医保窗口填写《十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停保申请表》签字后办理,代办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
特别说明:
⑴原已按十政发[2003]7号文件规定参加了职工医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在当期职工医保待遇期结束后,根据自愿可转为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参保方法见本指南第二条中相关说明。
⑵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一旦就业,须将居民医保退保后,在单位办理职工医保;
⑶当年已审批居民医保的低保对象自愿退出居民医保后,又要转为居民医保参保的,当年不再享受低保医保免费,以后年度可根据民政局审批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享受低保医保优惠;
⑷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因死亡、迁往外地居住或参加其他社会医疗保险退保等原因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已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还。
2、在校高校、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儿童:
⑴转校、升学、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的参保学生,须在学年开学时将医保卡及户口本复印件交予所在学校学生科,由校方登记后,统一到我局社保大厅居民医保科办理转移手续,批量变更学生信息的学校还须填写《学校学生信息变更申请表》交予居民医保科(到窗口报表时,请提供变更表电子版、纸质表各一份,纸质表须加盖校方公章,并按表格填报顺序将需变更学生的医保卡、户口本复印件附于表后)。
⑵中途转校、改名或发现参保信息不正确的学生,须本人或家长持学生医保卡、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社保大厅居民医保科填表办理。
⑶学生毕业后继续参保,须持学生医保卡、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转移参保手续;毕业后有用工单位缴纳职工医保的原参保学生,须持学生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局社保大厅居民医保核定科填表办理退保手续。
四、核定缴费
1、 社区居民核定缴费:办理参保登记后,当时可在相应社区打印核定单,持核定单到就近建设银行缴费。
特别说明:上述参保居民中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由政府全额补助。低保对象居民一报审批,根据上年度11月底民政局提供的低保对象在册人员名单确定是否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免费,重度残疾人终生享受居民医保免费。
2、学校、幼儿园在校学生缴费:每学年开始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整体申报缴费。
特别说明:学校须对未参保学生写出书面说明。逾期(当年9月1日至12月20日)未缴费的学生,如需补交,家长持学生医保卡、户口本或相关居住证明,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社区按正常居民核定缴费流程参保缴费。(断保续保封锁期为三个月,按《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五、缴费标准
十堰市居民医保分为一档和二档两个档次,缴费标准不同享受的待遇也不相同。一档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60元/年;二档缴费为180元/年,选择二档缴费未按月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个人缴费为110元/年。新生儿可在完成户籍登记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从出生之月起缴纳当年剩余月份的医保费,月缴费标准按上述年缴费标准分解到月。
未成年人和大中小学学生按一档缴费享二档待遇。因在校学生参保年限以学年计算,大中小学生在秋季开学时应缴纳的医保费为60元。
六、缴费时间
1、社区居民缴费时间: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下年度医保费。(参保居民每年的12月20日之前未全额缴清下年度医保费的作断保处理。)
2、在校高校、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当学年医保费
七、缴费到账
1、社区居民缴费到账:正常缴费到账期为3个月,如急需办理住院手续,须居民持缴费发票到我局基金结算科(具体地址:朝阳路何家沟,市公安局侧门正对面,养老保险局,后院小三层办公楼2楼)办理加急手工上账。
2、在校高校、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缴费到账:学校缴费后,带银行缴费税票到后院二楼基金科办理上账。
八、居民医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
1、新参保居民自缴费的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
2、断保后续保的居民从办理续保手续第4个月开始享受医保待遇至本保险年度结束日;
3、在校高校、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于所在学校办理正常核定缴费到账手续后,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缴费学年结束(一般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4、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相关医保费用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本文关键词:十堰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指南,编辑:12333社保查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