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与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的相关政策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5-04-30 来源:网络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部分,由个人全部自付。

  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次,二级医院550元/次,基层二级(医改后实行药品零差价的县区属公立医院)45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院300元/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次。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在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标准补助后最低为100元。(目前宿州市立医院和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这两家是三级医院。)

  (二)自付比例: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分段并按医院级别,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分别按比例支付。

  (三)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5万元。

  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5万元(包含基本医疗段的5万元)。

  (四)外地就医:

  1、异地安置人员及驻外人员。个人帐户每年底提取现金用于门诊治疗,包干使用。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享受统筹区内住院医疗待遇。

  2、转诊。在统筹区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分别先自付5%、15%后,再享受统筹区内住院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在统筹区外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个人先自付比例分别下降5%。参保人员转统筹区外门诊手术,其门诊手术相关费用,比照享受转诊住院医疗待遇。

  3、急诊。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为因公(探亲)外出期间因急诊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后,再享受统筹区内住院医疗待遇。

  4、自行外出就医。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为因不了解政策,首次在统筹区外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30%后,再享受统筹区内住院医疗待遇。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起付标准:

  参保城镇居民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如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三级医院700元/次;二级医院550元/次,基层二级(医改后实行药品零差价的县区属公立医院)450元/次,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次。

  (二)自付比例: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照一级、基层二级(县区属公立医院)、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从第二年度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提高5%。

  (三)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居民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兜底报销)比例应不低于45%。各类在校学生(含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其医保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20万元和15万元;对连续参保的城镇居民,从第二年度起分别提高到25万和20万元。

  (四)外地就医:

  1、转诊。参保居民经批准,转市外住院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参保地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支付。

  2、急诊。参保城镇居民因急诊就近住院治疗的,要在24小时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备案。经审核确认后,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5%,统筹基金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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