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 继张家口市“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正式出台之后,11月5日,面向城镇居民的《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也正式出台,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据了解,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保障范围包括:居民医保支付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费用后,自付的合规医疗费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其中,合规医疗费,是指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年度起付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年2万元。
《办法》中规定,自付的合规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赔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赔付60%,10万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的部分赔付70%。在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20万元。
大病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居民医保基金列支,暂按每人每年25元左右。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行政府主导、部门组织、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全市的大病保险实行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
《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张家口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张家口市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同时废止。大病保险医疗费的发生、赔付、结算等均采用公历年度(即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连续治疗的,要在年末进行费用的归集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