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参保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消费者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本人按规定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参保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对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同时,对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993年3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之间,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重庆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1.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
(1)个人(包括在职和退休)每月缴费2元。
(2)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
(3)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重庆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病门诊医疗费用达到规定的额度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这个规定的额度称之为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就医的医院等级确定,即:
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
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40元;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88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以上标准基础上减少200元。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80元)。恶性肿瘤住院一年内只支付一次起付线。
2.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按85%支付,退休按95%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