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西藏自治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在2009年底启动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1年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率先在全国实现了两项制度的全覆盖,从制度上解决了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缓解了群众养老的后顾之忧。但两项制度在基础养老金待遇、关系转移接续、村(居)委会成员政府补贴标准、鼓励长缴多缴激励机制等方面不尽一致,为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牧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了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自治区在合并实施原有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两项制度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发展,建立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7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何重大意义?
答: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我区对养老保险制度架构及运行状况进行了认真评估和深入分析,在充分肯定制度广泛建立、覆盖迅速扩展、群众普遍受益等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特别是新农保与城居保分别实施,存在着相关政策不尽一致、标准高低错落、管理资源分散等矛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以及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缺乏衔接政策,妨碍了劳动力和人口流动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等。这些问题,有些是设计和建立制度之初就预见到的,但当时还不具备解决的条件;有些则是在制度发展中新出现的,若不尽早解决,也会阻碍制度积极效应的充分发挥。在此基础上,我们总结实践经验,根据国家《意见》,我区提出了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其意义十分重大。
第一、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社会保险法规定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的方向。合并实施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反映了自治区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心,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是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
第二、这是推进城镇化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党中央要求,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要积极稳妥扎实推进城镇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合并实施两项制度,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搭建起统一的平台、架起连接的桥梁,从制度上、政策上消除影响劳动力和人口合理流动的障碍,有利于加快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这是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我区在制度建立初期,依据农村和城镇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对于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加快制度普及是必要的,而且当时也考虑了两项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为今后的统一合并预做了准备。合并实施两项制度,使城乡居民执行同样的政策标准,共用同一服务平台,使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有利于实现制度平等和管理资源共享,进一步体现“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要求,从而推动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我区哪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户籍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缴纳保险费,填写《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社区居委会)直接办理参保相关手续。
五、怎样选择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是怎么回事?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高于2000元标准的,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大的优惠之处是政府对居民参保给予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应参保人自愿选择1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年分别给予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为95元。
城乡居民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给予资助。
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怎么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答: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及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并享受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协理员审核参保人员的材料,符合条件的报上级部门审批。
七、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到60周岁后领取的养老金如何计算?
答:城乡居民按要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合计构成:
2014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银行利息)÷139。
八、对于被评为和谐模范先进寺庙和爱国守法先进僧尼的僧尼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激励政策?
答:对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100%的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25%的补助。
对在年度内同时被评为不同级别先进称号的僧尼,按所获荣誉的最高奖励标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
九、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等人员参保,有什么特殊政策?
答:政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低保人员、孤寡老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按最低缴费档次代缴保险费,并给予40元的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丧葬补助金标准是多少?
答:在我区实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为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鼓励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建立了丧葬补助金制度。标准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或适龄参保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3年以上死亡的,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基础养老金。
十一、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户籍,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自治区统筹范围内,只转移相关参保缴费信息,不转移资金。统筹区域外,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