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官员丁某在1992年声明停止向退休金供款,丁2010年在自己档案里写上“本人于1992年9月30日取消此声明”的字句,欲谋取退休金。其上司查明后作出停职半年的处罚。丁提出上诉,中级法院昨日驳回上诉。
早在1992年9月28日,丁某作出书面声明,称不愿意为退休及抚恤制度作出扣除。这意味着丁某不再供款,该申明书被存入其个人档案。
退休及抚恤制度是针对澳门公务人员的保障制度,公务员与供职机关每月共同供款,退休后终生获发退休金。但是2007年澳门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生效后,抚恤制度亦不再接受登記。
2010年5月14日,任职于土地工务运输局的丁某查阅其个人档案时,在其1992年声明书的签名下方位置加上“备注:本人于1992年9月30日取消此声明。声明人:丁××。”该局认为,丁某伪造其个人档案文件的行为,企图获取退休上的不法利益。
2012年1月19日,运输工务司司长作出批示,对其科处停职6个月的纪律处分。丁某不服,于2012年4月20日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昨日公布,裁丁某司法上诉不成立,维持被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