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怎样进行清算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4-01-01 来源:长春社保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我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1995年7月开始为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照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参保职工本人退休后支付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和挪作他用。但是以下情况可以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个人账户清算:

  1、丧失中国国籍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
  2、在中国境内就业参保的外国人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
  3、参保职工未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亡故的。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及业务办理

  1、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个人,在离境时或离境后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业务办理:需本人携带注销户口证明、本人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职工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告知书》到市社保局所属参保分局办理。

  2、在中国境内就业参保的外国人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所在参保单位,由单位负责与本人结算。

  业务办理:参保单位经办人需携带《外国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参保外国人有效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参保分局办理。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亡故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余额。2011年7月1日起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业务办理:

  (1)在单位参保缴费或暂停缴费的人员死亡的,由所在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在参保分局办理。需携带:①死亡证明复印件和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②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断缴费单位的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到中断缴费单位所在参保分局办理。需携带:①死亡证明复印件和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②《公证书》③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个体缴费人员死亡的,由其遗属到个体分局办理。需携带:①死亡证明复印件和注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②社会保险卡或《公证书》③办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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