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按照国家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结合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2015年我省在连续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础上,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
二、实施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以及2014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五七工、家属工”等计划外用工人员(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三、目标任务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6元,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达到2168元/月。
四、资金筹措
2015年调整养老金约需资金25.7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10亿元,其余由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解决。
五、工作进度
1月,做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前期测算工作。
2月,与省财政厅沟通协调,制定调整方案,上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并积极筹集资金。
3月,按照人社部、财政部批准调整幅度及要求,完善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4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通知要求做好调整工作,确保4月底前发放到位。
六、工作要求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