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省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二、对象范围
具体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2014年7月1日以前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4年7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2014年7月1日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从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础养老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