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已出台《新余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因失去土地“老无所养”的问题。
《办法》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参保时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经选定不再更改,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需要完成以下几步认定程序: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认定表》和《汇总表》后,交村委会初审;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报所在乡镇复审;乡镇复审后,签署意见报县(区)国土部门审核;县(区)国土部门组织多部门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部门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审批后的《被征地农民证》,被征地农民凭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江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比例按20%执行(其中政府补贴12%,个人负担8%)。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同等补贴标准,个人缴费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次自愿选择。无论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待遇从批准退休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本办法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不得实施土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