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湘人社发〔2014〕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30次常务会议精神,从2014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标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
二、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省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二,市州、县市区财政平均负担三分之一,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注意事项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广大城乡老年参保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调整预算支出,按时足额将调增后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这项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