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江西省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55元。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民生工程实施意见,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6号),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江西省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及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335元调整为355元,调增部分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负担。
据了解,这是江西省自2007年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政策以来第七次调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