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强在三合建筑公司工作2年,公司一直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因公司拖欠工资,梁志强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仲裁委驳回其请求后。梁志强向广西南宁市邕宁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三合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梁志强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其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判决三合公司赔偿梁志强失业金损失3444元。
据了解,梁志强于2010年6月到三合建筑公司下属的一个项目部工作,担任技术人员,月工资为5500元,梁志强每月直接从项目部经理处领取工资,领工资时要签工资条。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由于各种原因,梁志强一直没有领到该7个月的工资,梁志强便于2012年6月19日向项目部经理口头提出辞职,之后三合建筑公司对尚欠梁志强的工资数额进行了结算,梁志强也予以确认。
2012年9月,梁志强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三合建筑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共计10万多元。仲裁委裁决三合建筑公司向梁志强支付拖欠的工资,但驳回了梁志强的其他请求。梁志强不服,于2012年12月向邕宁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三合建筑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失业金损失。
三合建筑公司答辩称在梁志强到岗工作时双方己经达成协议月工资5500元中包含了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的失业保险费,梁志强在领取工资后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其失业后失去领取失业金的资格,应自行承担损失。且其在项目部工作的两年多时间内从未提出异议,辞职后却又要求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当不予支持。因此梁志强要求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邕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合建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梁志强与三合建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给梁志强造成了损失,三合公司存在过错,应赔偿其失业金损失3444元。法院同时还判决三合建筑公司支付梁志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7万多元。
法院作出判决后,三合建筑公司不服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合建筑公司存在未为梁志强缴纳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的行为,违法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一审法律判决三合建筑公司支付梁志强失业金损失不无不当。因此,南宁中院作出了驳回三合建筑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