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规定,参保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下3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2011年6月30日前,女职工生育津贴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2011年7月1日后,女职工生育津贴按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时本人所在托管机构的所有档案托管、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缴费基数计发。
目前,我市生育保险的定额标准如下:(1)生育医疗费(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每人2800元。(2)孕期检查(不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的检查)费每人800元,其中孕期计划内4个月以上引产的,每人1300元。(3)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标准:流产术、引产术费﹙包括手术费、药费、检查费和治疗费﹚每人5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每人150元;增加输卵管结扎术费、输卵管修复整形术﹙吻合、再通、整形﹚费、输精管结扎术费、输精管单侧吻合术费,定额标准分别为每人540元、1258元、425元、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