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须提供什么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报销?
参保职工在市外生育后到社保部门报销须提供以下材料:1.计生证(省内户籍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省外户籍提供参保人珠海市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提供死亡的证明)或户口簿。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4.诊断证明原件。 5.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住院收据原件(异地剖腹产的须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诊断证明或提供生育所在地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难产的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或医嘱复印件)。6.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润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参保职工在市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须提供以下材料:1.施行手术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手术证明。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代为申领的,还须提供代领人身份证。3.财政、税务统一监制的医疗机构收据原件。4.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须提供本人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华润银行、中国银行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