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农民工再也不用担心出了工伤没人管了。1月22日获悉,为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落实工伤待遇,无锡市结合建筑企业农民工就业时间短、流动大、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特点,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这个办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全部参加
据介绍,办法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在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企业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由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目前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开工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已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在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
工伤保险缴费率各有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缴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具体费率为: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2%。缴纳,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0.6%。缴纳,拆除工程以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缴纳。
已开工工程进度未完成50%的,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70%缴纳,工程进度已完成50%以上的(小于70%),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50%缴纳,工程进度已完成70%以上的,按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30%缴纳。
对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或办理工伤保险后又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领取的予以暂扣,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不得施工。
参保期限贯穿工程始终
工伤保险参保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合同竣工之日止,已开工的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期限,自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项目合同竣工之日止。
合同期延长的,应在竣工之日前15日内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参保期的手续,如不办理延长手续的,合同延长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不作参保处理。
建设工程因追加项目并增加预算造价的,按追加项目的预算造价和规定的费率补缴工伤保险费,否则在追加项目工地发生的工伤事故不作参保处理。
致残一至四级可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
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待遇涉及以农民工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
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或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农民工,可一次性领取定期工伤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由建筑施工企业发放给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或工伤农民工: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
因工致伤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和未达级的农民工,由建筑施工企业凭相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工伤农民工与建筑施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未参保农民工出工伤企业赔偿
未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外省市施工的,可以为其在外省市使用的所有农民工按本办法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施工,未在当地为在我市施工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本办法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