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物价局获悉,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对企业、慈善组织和个人投资的各类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各地对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已核准价格的,一律放开。但公办养老机构在提供非基本养老服务时,不得强行服务收费。
政府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市、县价格部门根据养老机构的实际服务成本核定。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含床位费和护理费,除此之外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办养老机构在提供非基本养老服务时,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费。
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公办保障性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各地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民营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项目由各地政府确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一律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价格调整的间隔期限应不少于2年,价格调整要充分听取已入住老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并提前告知。养老机构在提供养老服务时,要与入住人员或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价格以及争端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