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经市政府同意,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监察局下发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切实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本市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作。这是本市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而出台的一项重要举措。
老工伤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个特殊群体。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也是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步骤。
去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了“将130万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要求。今年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1月25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要求在2011年底前基本实现各类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据介绍,上海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在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累积了一批老工伤人员,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为妥善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2005年4月1日,本市制定了《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老工伤人员待遇转基金支付实行“协商一致”和“费用分担”的做法。2009年7月1日,本市又对老工伤政策进行了完善,制定了《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纳保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不再采取“费用分担”的方式,而是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但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规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仍采取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协商一致”的办法,使得本市仍有部分老工伤人员至今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此次新政实施后,将全面覆盖所有老工伤人员。
针对将本市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要求,新政策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取消老工伤人员纳保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协商一致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在今年4月底前为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办理纳保确认手续;二是明确老工伤人员纳保后新发生的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待遇费用全部由基金按时足额支付;三是明确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高于本市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部分,仍由单位按原约定支付。
据统计,本市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共有老工伤人员约3万人。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前,已纳保的老工伤人员近9000人;仍由单位保障的约2.1万人。
市民如需咨询相关政策,可拨打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