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成都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以及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上述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