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拖欠、克扣工资等情形,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等问题产生争议,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