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31号),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于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一类地区(都匀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890 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0 元
二类地区(龙里县、贵定县、福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60 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30 元
三类地区(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月最低工资标准1660 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20 元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州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