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政函〔2021〕69号)《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档。
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四档:
第一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8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小时,适用于长春市区;
第二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6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适应于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珲春市;
第三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适用于四平、辽源、通化、白山市区和前郭县、抚松县;
第四档: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元/小时,适用于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
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行。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