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伤保险认定办理及参保指南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5-07-23 来源:转载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1.合肥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职工
  2.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材料

  1.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并复印件
  3.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复印件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2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办理地点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地址: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
  联系电话:0551-63536493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 9:00-17:00
  途径公交车166路、18路、13路、129路

办理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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