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职业病、致残乃至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制度。商业性人身意外保险是指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可以自愿参加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按照劳动保障法规,任何企事业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工伤保险。在此,笔者借助报端浅谈这两种保险的不同点。
一、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通过工伤保险,既可以较好地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可以较好地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工伤保险是一把维护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虽然也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但它的第一目的还是为了追求企业自身利润。
二、实施对象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公司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出于商业保险公司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愿接受危险性很大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以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范围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
三、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的,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劳动保障部门都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对实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强制征缴。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投保者自愿参加的。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守契约自由的原则,既自愿投保,又可以中途变更。
四、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政府确定的一定费率缴纳的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保险费,企业可以将这笔保险费列入成本。当发生重大恶性伤亡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不足以应付所需的保险待遇支出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金来源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而缴纳的保险费。国家对商业保险公司不给予补贴。
五、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并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总体上是根据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而确定,一般是保障病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标准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不同等级来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合同的形式双方约定的,其保障水平是依据保险合同和投保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六、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并由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属于社会保障法规的调整范畴。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可见,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