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
(一)申报伤残待遇须提供:
A、《淄博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B、《淄博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C、《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D、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票据;
E、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工伤医疗费须提供:
A、B、E、
F、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G、《淄博市职工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
H、门诊、住院医疗(康复)费原始票据;
I、门诊、住院(康复)病历、处方笺、检查检验报告单;
J、住院费(康复)费明细清单,(如申请分段报销的,还须提供K《淄博市工伤医疗(康复)费分段支付申请表》;如不需鉴定评残的,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三)如遇下列情况还须提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L、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2、患职业病的:
M、《淄博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N、《淄博市职业健康监护证》。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P、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Q、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安装残疾辅助器具的:
R、《淄博市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审批表》;
S、残疾辅助器具原始票据。
(四)申报工亡待遇须提供
1、实施救治前死亡的:
A、B、E、
T、死亡证明原件(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或火化证;
U、证明死者与其供养亲属的有关材料(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档案材料等);
V、供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生存证明原件;
W、孤寡老人、孤儿、养子女证明原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X、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实施救治后死亡的:
A、B、E、F、G、H、I、J、T、U、V、W、X,(职业病还须提供:M、N)。
3、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A、B、C、E、F、G、H、I、J、T、U、V、W、X,(职业病还须提供:M、N)。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