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
办事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于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发生的全部费用(住院费用以出院时间为准)。
2.定点医疗机构持定点医疗机构月结算汇总表、住院个人费用结算单,生育保险须再提供出院小结;定点药店持月结算汇总表,单笔费用50元以上明细表(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医疗保险个人编号、药品品名、药品数量和剂型、金额等)。
办理窗口:社保中心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科(2号窗口)
办事时限: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联系电话:2167490,2126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