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失业保险实施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企业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参保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保职工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增收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以上三个条件中必须同时具备,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待遇期满的;
2、重新就业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在劳动教养或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金的期限应当与前次失业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农民合同制工人按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发1个月的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六、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1、参保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按《劳动法》《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认真审核失业人员档案资料,确定无误后,于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还应注明是失业人员本人自愿提出解除的,还是失业人员被原用人单位解除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实事求是写明解除原因。对开除、除名、辞退的,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有书面处理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将失业人员档案及有关资料移交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后,应及时告知失业人员,按规定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开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到信,失业人员应持原单位为其开据的信件,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七、滞纳金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