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补偿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的年度相一致,每年设置一次起补线,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自付费用(按州政办发[2009]7号文件的规定范围核定)累计在起补线内的不予补助;累计超过起补线以上的部分,实行分段补偿,但最高补偿额度不得超过15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① 起补线5000元,≤5000元,不予补助;
② 5000~6000元,补助50%;
③ 6000~8000元,补助70%;
④ 8000~13000元,补助80%;
⑤ 13000~15万元,补助90%;
⑥ 15万元以上,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