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省医保局工伤保险事务处
业务办理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
3、《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
4、《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7〕122号);
5、《关于印发〈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31号);
6、《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管理服务试行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5号);
7、《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湖南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8〕6号);
8、《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湘劳社政字〔2004〕21号);
9、《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医险函〔2008〕9号)。
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
每月上旬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1:00
下午 2:00-4:30(冬季)
2:30-5:00(夏季)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业务办理流程:
1、协议资格申请
医疗康复服务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向工伤经办机构提出协议资格申请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
2、协议资格审核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康复服务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定协议资格;
3、协议签订
与符合工伤保险服务协议要求的医疗康复服务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4、联网
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安装相关软件,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实施联网。
5、早期介入、医疗康复与社区康复
(1)早期介入:根据工伤快报信息,组织专家赴工伤医疗协议医院,对危重或可能存在严重残疾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并详细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工伤康复早期介入记录表》;
(2)医疗康复:有康复指征者,填写《湖南省工伤康复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到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住院康复;
(3)社区康复:为了帮助工伤职工全面回归家庭、社会和职业,工伤职工康复出院后,应指导家属和单位对其家居环境进行改造以及工作职务重整等;
6、监督指导
根据有关政策与协议条款对协议机构进行及时指导,以及实时监督管理;
7、工伤康复及辅助器具费用结算申报:
(1)材料准备
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报工伤康复费用联网结算时,须提供:
1 《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住院)》、《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医疗费用结算汇总表(门诊)》(温馨提示:医保科负责人应签字并盖医保科、财务科公章);
2 《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住院费用支付结算表》、《湖南省省直管单位工伤职工门诊费用支付结算表》(温馨提示:工伤职工或家属应签字、留联系电话并盖住院科公章);
3 《工伤认定决定书》(温馨提示:复印件应复印清楚,特别是市州劳动局工伤认定专用章应清晰可见,空白处注明“已查看原件”签名后加盖医保科公章);
4 《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
(2)受理
上述材料符合有关政策,则当场受理,并填写《湖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存根联及回执单,其中回执单给医院;如果不符合,当场告知原因,并退回所有申报资料。
8、初审;
9、复审;
10、处长核定;
11、业务监管处复核;
12、财务审计处审计;
13、局领导批准;
14、财务审计处支付。
地址及联系方式:长沙市青园路18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2楼大厅
电话: 0731-4900258 0731-4821165
传真: 0731-490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