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性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长期性、积累性、专用性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意义
1.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改变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形成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2.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周转;
3.有利于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建立;
4.有利于促进住房建设;
5.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购建住房支付能力。
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财政监督的原则。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规定
1.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7月1日到下一年的6月30日
2.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在日常销户提取时,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部分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适用利率结计利息。即当年归集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上年结转的,按销户日挂牌公告的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六、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
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七、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
1.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8%;经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核准,有条件的单位可增加1到3个百分点,困难企业可降低1到3个百分点。
九、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后相加。计算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时,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十、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额计算口径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按金市财预[2005]90号《关于重新明确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计提基数的通知》规定执行。
2.企业及其他单位按国家统计局统制字[1990]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执行。
十一、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十二、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方式
住房公积金采取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确定采取自行送缴或银行托收,汇缴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银行实际入账日期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1、采取自行送缴的,由单位于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缴存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采取银行托收的,由管理中心在次月初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从单位账户扣划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十三、新设立单位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十四、新参加工作及新调入职工首次缴交时的规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
十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⒈ 离休、退休的;
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 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3个月的;
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一年的;
8.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9.用于提前偿还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
10.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十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义务和权利
义务: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负有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权利:1.按规定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2.在购买、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督促单位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4. 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
十七、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是《住房公积金存折》,职工可以凭《住房公积金存折》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