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原件。同时,提供孤儿户口本、《儿童福利证》、身份证原件及孤儿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负责提供办理批准孤儿、弃婴入院手续的相关材料,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和社会散居孤儿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儿童福利证》、孤儿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区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属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三)审批。区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将审批结果函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为社会散居孤儿所持《儿童福利证》加盖“核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条形章。监护人凭《儿童福利证》和个人身份证明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资金发放。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本人或监护人现行社会救助资金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城乡散居孤儿养育经费原则上按低保金渠道发放,财政直接拨付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区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建立档案。区级民政部门负责为孤儿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各区要按照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更新孤儿信息。乡镇民政办公室还需建立孤儿花名册和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