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在本案中此商品尚未流通因此生产者与应承担责任” 这个以外还用到哪条呢,生产者不用给甲赔偿吗?
观点:
生产者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其原因:
1.《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产品质量法》免责条款规定的三种情况,生产者均不具备。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生产出来的产品经检验后就属待售产品,而且作为福利的形式发给员工存在着价值交换的行为;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需要生产者提供产品没有缺陷的证据,或者使用者存在故意破坏产品的行为致使其产品出现缺陷。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设备漏电属一般性产品故障,不存在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问题。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