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管理范围,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登记资料即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登记工作。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同时通过数据库建立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并将有关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编号归档管理。用人单位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标注失业保险项目。
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未通过审核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说明原因。
参保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应当携带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登记表》(表2-1)、《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申报表》(表2-2)及电子表格;
(四)财务月(年)报表、劳动情况月(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已经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在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时,应同时携带上述资料及《社会保险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