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失业保险登记:
(一)《失业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河南省用人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审检证》;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