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申报;
2、受理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即时受理并填写收文登记。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内容;
3、初审责任人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相关信息;
4、科长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核定待遇与申报待遇不符的,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异议的,补正相关材料;
5、初审责任人、科长确认后签字盖章;
6、报主管局长审批;
7、财务科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