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标准:
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赞皇、灵寿、行唐,下同)每人每月200元;
一般县(市)(平山、晋州、深泽、无极、赵县、元氏,下同)每人每月220元;较好县(市)区(井陉、鹿泉、正定、栾城、辛集、藁城、新乐、高邑、矿区、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下同)每人每月240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月不低于225元;
一般县(市)每人每月不低于245元;较好县(市)区每人每月不低于265元。
农村低保标准:
从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县每人每年840元;
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6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080元。
从2009年1月1日起,困难县每人每年870元;一般县(市)每人每年990元;较好县(市)每人每年1,110元。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0元,提高后的供养标准为:鹿泉、辛集、藁城、晋州、新乐、正定、栾城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100元;
无极、赵县、元氏、井陉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4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900元;
平山、赞皇、灵寿、行唐、高邑、深泽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