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带材料和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认定书》、职工身份证、病历、医疗费收据(附费用明细清单)。
1、有伤残等级的,职工应提供温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职工因工致残程度鉴定结论。
2、因工死亡的,职工家属应提供殡葬管理部门出具的火化收款发票及证明(尚无条件实行火化的地区,附报其户籍所在地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继承人有效证明或代理书。
3、有供养的,应提供供养对象本人的户口簿、单位调查材料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街道、乡政府有关主要生活来源证明等。
4、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并提供《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二)填写《温州市区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