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政策依据及必备条件:
依据泰人社发[2012]463号和泰人社发[2012]464号文件精神,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为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其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②办理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足其医疗保险规定年限医疗保险费;也可按在职人员缴费标准继续缴费至规定缴费年限,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③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
二、办理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市区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手册(灵活就业人员)
2. 职工退休养老证或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3. 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请提供医疗关系转移材料(医疗保险参保(合)凭证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等)
4.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流程:
1.审核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征缴中心1-8号窗口)
2.结算费用并打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费用计算表(征缴中心1-8号窗口)
3.缴纳医疗保险退休费用(基金中心40-42号窗口)
4.医疗保险退休审核(医保中心11-12号窗口)
5.灵活就业人员医疗退休复核确认(征缴中心1-8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