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依据:1、关于印发《镇江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劳险
(2001)14号
2、《关于下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镇社险(2004)34号)
受理条件: 1、单位介绍信
2、《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个人养老保险编号
4、出院小结
5、原始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
是否收费:否
办理期限:每半月
承诺期限:符合手续不超过一月
办理部门:工伤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科
办理地点:社保基金支付大厅3号窗口
联系电话: 85340539
服务指南:1、上述材料必须为原件,连续正常缴费必须满12个月
2、所需核报发票要与出院小结或病历对应
3、符合规定的病种